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Z七月二十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Z七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