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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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27號聲請人 賴淑君 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95號業已判決確定,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業已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聲字第540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