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27號聲請人 賴淑君 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95號業已判決確定,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業已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聲字第540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