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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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鄭振發 被告 張志綱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簡字第98號傷害(原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張志綱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