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龍 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玖萬 陸仟 柒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