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嵩嶽張峯 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零陸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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