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277號債權人 郭永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加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按日息0.1%計算」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日息01.%為年息36.5%,超過年息20%。)。
㈢陳報利息180元之計算式及延滯息4,143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利息及延滯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