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