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聲請人韋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永耕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2月25日│212,865元│SJ0000000│││ 張存偉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