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33號聲請人 蔡朝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司│0041│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