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蕭莛臻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請提出聲請人於107年9月18日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5年9月│││18日至107年9月17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收入數額: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㈡必要支出數額:105年9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㈢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聲請前4個月內必要支出清單,惟仍應就其主│││張月消費支出新臺幣(下同)16,744元之用途,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3月至107年8月)相對應之繳費單據或明│││細等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費帳單、行動電話電信費用帳│││單、交通費用支出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等)│││。│├──┼─────────────────────────────┤│2│就聲請人提出之生活明細表,說明以下事項:│││㈠目前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行照並說明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㈡每月電費500元之計算方式及繳費證明文件。│││㈢每月勞健保支出2,000元之計算方式及繳納證明文件。│││㈣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月租金為8,000元,卻於生活│││明細表記載每月房租支出4,000元,請說明房租支出數額,並提│││出繳納證明文件(如轉帳記錄等)。│├──┼─────────────────────────────┤│3│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5│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6│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