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兆庭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兆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兆庭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