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張振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被告 李裕棠
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莊妙齡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裕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張振勳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