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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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38號原告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唐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