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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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債權人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有麗童愛寶蕭婷媛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有麗或「黄」有麗?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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