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書堂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3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