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鄭寶貴
       徐尚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帝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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