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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