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61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告甲○○之具保人,於97年5月19日繳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茲因該案已判決確定,具保人並親自協同被告至執行科報到服刑,應無理由沒入保證金,爰請求退回前揭遭沒入之保證金云云。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19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並限制被告住居在臺北縣○○鎮○○路○○○號3樓,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調查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當時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均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61號卷卷二第4頁至第6頁)、拘票暨報告書1件(前揭卷卷二第65、66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8月25日覆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前揭卷卷三第7、8、15頁)等在卷可稽。故可認被告當時業已逃匿,本院遂於97年8月25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嗣經確定等情,有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61號全卷可查。聲請人於上述沒入保證金之裁定確定後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顯不符合,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坤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