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鄭建霖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 蔡瑋玲 已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123號被告鄭建霖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3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建霖於民國104年5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二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崇學路口,作右轉時,本應注意右側車輛,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適有蔡瑋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而至,為閃避鄭建霖上揭所駕車輛而人車滑倒在地,致蔡瑋玲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口腔黏膜擦傷及表淺撕裂傷、左手肘、右手臂、右手、右膝、臀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蔡瑋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建霖於警詢及偵│坦承於上揭時、地駕駛上開│││查中之供述│自小客車,未禮讓告訴人蔡││││瑋玲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滑倒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蔡瑋玲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告訴人蔡瑋玲因本件車禍而│││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件車禍現場情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事││││故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共28張││├──┼──────────┼────────────┤│5│臺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被告鄭建霖駕駛自小客車,│││故鑑定委員會104年12│右轉未注意右側車輛,轉彎│││月10日南市交鑑字第│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0000000000號函所附南│原因之事實。│││鑑0000000案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方前往處理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請斟酌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純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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