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相對人 李佳芳 債務人 吳鳳嬌 即 李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吳鳳嬌即李吳鳳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0月1日起至142年10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李大 再於92年10月9日邀同債務人吳鳳嬌即李吳鳳
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10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吳鳳嬌即李吳鳳嬌自104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0,3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第三人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於97年7月2日邀同債務人吳
鳳嬌即李吳鳳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詎未依約償還,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然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上述借款,尚欠本金共4,535,165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吳鳳嬌即李吳鳳嬌雖已於102年
7月1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款明細表影本1件、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吳鳳嬌即李吳鳳嬌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吳鳳嬌即李吳鳳嬌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又相對人雖於105月2月4日具狀陳稱其房屋貸款皆如期繳納,並無債務遲延及債權已到期之情形,為此請求本院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證,且上開保證債務亦於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則自形式以觀,該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要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核無不符,本件聲請,即應准許。至本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或其他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無關之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其他途徑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頂寮小段│2163-13│建│79.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76│臺南市後壁區│臺南市後│4層樓房│31│48│48│35│16│17│平│鋼筋│16│平│全部│││9│頂安里197之2│壁區安溪│鋼筋混凝│.8│.0│.0│.0│.2│9.│方│混凝│.0│方│││││號│寮段頂寮│土造│2│5│5│5│2│19│公│土造│2│公││││││小段2163││││││││尺│││尺││││││-1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