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 張憶如 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妙德技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