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股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 林主榮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吳旻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威劼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2股(下稱系爭2股股份)返還予原告,查系爭2股股份出資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有原告民國111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