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聖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聖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聖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給付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4,890元,給付方式為自106年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各匯款5,000元到告訴人所指定之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於106年1月24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該案確定後迄今僅給付11,000元,且告訴人亦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受緩刑之宣告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薛聖樺之最後住所地為南投縣○○鄉○○村○○巷00
○0號,屬本院轄區,有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按,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給付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84,890元,給付方式為自106年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各匯款5,000元到告訴人所指定之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該判決於106年1月2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6年1月4日起至108年1月23日止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考。㈡ 嗣經 告訴人於107年11月19日具狀向臺北地檢署陳明,受刑
人未依判決所示之方式給付告訴人款項,迄至107年11月僅給付11,000元,尚有73,890元未給付,顯違反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故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情,有刑事陳報狀1份及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為憑,另經本院依被告先前陳報臺北地檢署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去電詢問未履行之原因,然該行動電話已為空號乙情,有本院電話記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明知應履行給付告訴人84,890元之義務,且有充裕時間可繳納上開款項,竟仍未遵照判決之內容給付告訴人全部款項,復未提出有何不能按期給付之正當理由,顯見受刑人並無履行誠意,漠視國家給予自新之機會,難認其有真誠悔悟之心,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負擔宣告之公信,堪認其違反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已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恪遵法令規定,足認本件原判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相符,自應依法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