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巧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巧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係員警出於犯罪查緝之目的,喬裝成買家向被告佯裝購買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1件,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但員警並無購買之真意,故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則被告該次之販賣行為應止於未遂階段,然商標法第97條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故被告所為尚不該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全數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3紙、告訴人刑事陳報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5至1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茲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已全數賠償完畢,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另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共計8萬元,犯罪所得業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款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991號被告龔巧雯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巧雯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陸續在網路或夜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20元至35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6年間某日起,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pppqqq58801」帳號名義,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嗣經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訂購、取得上開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商品1件,並送交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108年1月22日前往其位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巧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提出之告訴狀、陳報狀(聲明書)、附表所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用戶註冊帳號資料、蝦皮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料、付款單據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自陳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為15,000元(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8年1月30日調查筆錄),然皆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檢察官王宇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承鐸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商標權人│備註││││註冊/審定││││││號)│││││││││├────────┼───┼─────┼─────────┼─────┤│Addidas商標衣服│152件│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提出告訴││││、││││││00000000│││││││││├────────┼───┼─────┤│││Addidas商標褲子│38件│00000000││││││、││││││00000000│││││││││├────────┼───┼─────┼─────────┼─────┤│PUMA商標包包│11件│00000000│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提出告訴│││││任公司││││││││├────────┼───┼─────┼─────────┼─────┤│佩佩豬商標內褲│24件│00000000│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提出告訴││││、│限公司(ASTLEY│││││00000000│BAKERDAVIESLTD.││││││)、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FILA商標包包│1件│00000000│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champion商標衣│16件│00000000│HBI品牌服裝公司│未提出告訴││服│││││││││││├────────┼───┼─────┤│││champion商標裙│1件│00000000││││子│││││││││││├────────┼───┼─────┼─────────┼─────┤│GAP商標衣服│48件│00000000│美商吉普(ITM)公│未提出告訴│├────────┼───┼─────┤司├─────┤│GAP商標褲子│9件│00000000││未提出告訴│├────────┼───┼─────┼─────────┼─────┤│NIKE商標衣服│63件│00000000│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未提出告訴│├────────┼───┼─────┤司│││NIKE商標褲子│14件│00000000│││├────────┼───┼─────┤│││NIKE商標包包│14件│00000000│││├────────┼───┼─────┤│││Jordan商標衣服│5件│00000000│││├────────┼───┼─────┤│││Jordan商標褲子│31件│00000000│││├────────┼───┼─────┼─────────┼─────┤│HELLOKITTY商標│31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未提出告訴││衣服│││公司││││││││├────────┼───┼─────┤│││HELLOKITTY商標│23件│00000000││││褲子│││││││││││├────────┼───┼─────┤│││HELLOKITTY商標│15件│00000000││││內褲│││││││││││├────────┼───┼─────┤│││HELLOKITTY商標│24件│00000000││││皮包│││││││││││├────────┼───┼─────┤│││HELLOKITTY商標│17件│00000000││││枕頭│││││││││││├────────┼───┼─────┤│││MyMelody商標衣│7件│00000000││││服│││││││││││├────────┼───┼─────┤│││MyMelody商標褲│4件│00000000││││子│││││││││││├────────┼───┼─────┤│││MyMelody商標皮│1件│00000000││││包│││││││││││├────────┼───┼─────┤│││Gudetamma商標皮│2件│00000000││││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