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34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辰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鈺辰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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