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增 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0萬5,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