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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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廖偉晶 被告 邱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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