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李芳蘭 被告 王柏承
張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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