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3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5年度簡字第6932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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