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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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少年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少年之動產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各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34號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