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告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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