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邱奕瑋 法定代理人 蘇惠玲 被告 林嘉祥 上列被告林嘉祥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嘉祥被訴竊盜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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