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複代理人 王士銘 住台北市○○路○○號福春大樓八樓之一被告庚○○ 即勇茂 建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