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邱淑珍 被告 張長益 (即台灣技術工業雜誌社)訴訟代理人 周台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