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421號債權人鼎昱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趙漢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確認並特定聲明第2項之租賃物其名稱、種類、數量、範圍為何?並更正聲明第2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