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866、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實㈡所記載之「彰水
路」應更正為「彰秀路」,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及罪名│量刑│
├──┼───────┼─────────┼─────┤
│1│97年2月8日上午│刑法第320條第1項│拘役20日│
││9時許│竊盜罪││
├──┼───────┼─────────┼─────┤
│2│97年2月8日上午│刑法第320條第1項│拘役20日│
││9時30分許│竊盜罪││
├──┼───────┼─────────┼─────┤
│3│97年2月8日上午│刑法第320條第1項│拘役20日│
││10時許│竊盜罪││
├──┼───────┼─────────┼─────┤
│4│97年2月8日下午│刑法第320條第1項│拘役20日│
││2時許│竊盜罪││
├──┼───────┼─────────┼─────┤
│5│97年3月5下午1│刑法第320條第1項│拘役40日│
││時10分許│竊盜罪││
├──┴───────┴─────────┴─────┤
│註:犯罪地點、被害人及竊取財物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部分更正)之記載。│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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