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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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偵查中深知悔悟,
態度尚佳,酌予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
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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