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5號債權人 戴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素貞 瑜珈天地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逢甲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私立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供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逢甲邱素
貞瑜珈短期補習班、私立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之各公司行號、各設立登記之組織型態及各負責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在地相關之釋明文件到院參辦?㈡請確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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