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告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峯 被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