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黃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1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黃美娟新莊區農會111年10月12日404,000元CZ854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