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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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李寧源 非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戴興基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請提出本件催告相對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報,然仍未提出前開應補正事項,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是以,聲請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