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送達代收人 賴嘉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大宏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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