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註銷稅籍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林碧燕 送達代收人 林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柴燒陶藝創作協會間請求註銷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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