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吳天送 代理人 陳麗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陸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隆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
6月7日本院網路公告。現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經本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年6月7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隆大營造股│0000-NX-00│股票│1│211││││份有限公司│00000-0│││││├──┼─────┼─────┼───┼──┼───┼──┤│0002│隆大營造股│0000-NX-00│股票│1│208││││份有限公司│00000-0│││││├──┼─────┼─────┼───┼──┼───┼──┤│0003│隆大營造股│0000-NX-00│股票│1│79││││份有限公司│00000-0│││││├──┼─────┼─────┼───┼──┼───┼──┤│0004│隆大營造股│0000-NX-00│股票│1│44││││份有限公司│00000-0│││││├──┼─────┼─────┼───┼──┼───┼──┤│0005│隆大營造股│0000-NX-00│股票│1│17││││份有限公司│00000-0│││││├──┼─────┼─────┼───┼──┼───┼──┤│0006│隆大營造股│0094-NX-00│股票│1│173││││份有限公司│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