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2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莃善徐葦玲王郁芳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徐莃善即徐葦玲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徐莃善即徐葦玲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並對之強制執行,而該債務人徐莃善即徐葦玲住所及第三人營業處所均係在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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