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