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68號債權人 陳建安 債務人 陳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票號JX0000000號之提示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與上開法條不合,該提示日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3726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13年4月2日300,000元113年8月1日JX0000000002113年7月1日300,000元113年7月2日JX0000000003113年7月30日300,000元113年7月31日JX0000000004113年7月18日200,000元113年7月19日JX0000000005113年7月24日300,000元113年7月27日JX0000000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