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27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交簡字第5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告訴人甲○○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具狀撤回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於99年度交簡字第596號卷第10頁)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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