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52號聲請人 張絖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添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若請求金額僅有新臺幣90,000元,則不需補繳。)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金額「30,000元」是否有誤?(若就該張本票僅請求30,000元,須分別列明本票金額及請求金額。)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金額90,000元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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