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651號上訴人臺灣 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庭宣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蔡憲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庭宣(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7日某時許,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 明輝 」之男子(臉書名稱為「 姚明輝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負責提供匯款帳戶及提領受騙民眾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兼車手工作。該犯罪組織之運作,先由電信機房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後,復由「明輝」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並將款項用以購買比特幣後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被告加入後,旋與「明輝」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再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入款項至玉山銀行帳戶,被告復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將款項提出,續以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方式將款項存入「明輝」指示之比特幣錢包,被告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報酬,嗣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對於玉山銀行帳戶確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並依「明輝」指示,為如附表二所示提領行為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示比特幣錢包等行為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辯稱:伊於109年1月6日在臉書上發現「姚明輝」徵人工作訊息,於同年月7日與「姚明輝」透過LINE討論工作,嗣後其僅係依LINE上「明輝」指示,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供「明輝」匯入款項,再幫「明輝」至比特幣ATM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其當時認為所匯入款項均係「明輝」所有,且其是付出勞力在工作,不知道「明輝」是從事詐騙等語。經查:
(一)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入錯誤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入款項至玉山銀行帳戶,被告則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玉山銀行帳戶內款項,並依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方式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17424號偵卷【下稱偵卷】第13至17、71至72、原審訴字卷第115至119頁,本院第108至109頁),並有附表一、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載證據資料等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又我國詐欺集團猖獗,自早年政府大力宣導不可因貪圖小利將金融帳戶、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人士或為不明人士提領不明款項,此等常識普遍後,詐欺集團以有償方式取得金融帳戶、電話門號及吸收提款車手愈見困難,遂另闢蹊徑改於各種網路上新興社交平台刊登代辦貸款、債務整合、投資教學、徵求工作等訊息,再施以各種話術騙取利用金融帳戶之機會,甚至騙取金融帳戶申設人親自前往提款,而一般人因年齡、教育程度、個性、社會經驗、經濟環境等差異,對社會事務之是非,警覺性及判斷力不同,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學歷者、政府高官遭騙亦不鮮見,故不能僅以提供金融帳戶或前往自身申設之金融帳戶提款,遽認帳戶申設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或已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仍應就行為人為何會提供金融帳戶、前往領款及將款項交付他人等具體情況,依證據及經驗法則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可能涉犯詐欺犯行有無認識或預見。是本案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罪嫌,應審究者,乃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可能涉犯詐欺犯行,是否有無認識或預見。
1、參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其在臉書上看到「姚明輝」張貼應徵工作訊息,諮詢後得知工作內容為,「姚明輝」提供金錢,其負責跑腿購買比特幣,「明輝」復於LINE上要求其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供「明輝」綁定為約定帳戶以避免受轉帳金額之限制,其則將購買之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過程中並未懷疑「姚明輝」、「明輝」係從事詐欺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4、16、72頁,原審卷第115、117頁),並有被告與「姚明輝」、「明輝」間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附卷可參(見偵卷第85至145頁),觀諸卷附被告與「姚明輝」間臉書對話紀錄(見附表三)、被告與「明輝」間LINE對話紀錄(見附表四編號1至42),可知「姚明輝」確實於臉書上貼文徵求工作,被告與「姚明輝」連繫後,「姚明輝」除告知工作內容外,亦就被告所述自身操作比特幣遭外國人騙光之經驗予以回應,「明輝」續於LINE上向被告說明工作內容及要求被告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供「明輝」匯錢,且時常分享現在比特幣在低點、「明輝」自身操作比特幣被騙經驗、持續關心被告被騙之結果、「明輝」投資比特幣之豐碩成果、幫「明輝」好好工作月入可達10萬及勉勵被告努力工作等話語,被告並回應只希望老闆給穩定的工資,而「姚明輝」、「明輝」要求被告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過程,既未特別著重被告應提供之帳戶個數、帳戶使用現況,亦未要求被告提供提款卡、密碼或存簿,反於對話中穿插分享比特幣投資經驗並具體指示跑腿地點等語,此等對話核與一般人尋求兼職工作之常見對話相較,並無特別可疑之處;況徵諸「姚明輝」、「明輝」所提供之金錢將匯入被告管領下之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老闆都不怕被員工騙錢,員工又何以會懷疑老闆),此種情形足使求職者不會多所懷疑,故被告辯稱其是在網路上找工作才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過程中並未懷疑「姚明輝」、「明輝」從事詐欺等語,自屬有據,足堪採信。又揆諸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於109年1月6日時,尚留存有被告自己所有之存款1萬餘元(見偵卷第11頁),倘被告主觀上有認識或預見其帳戶將於同年月7日起隨時供匯入詐欺贓款使用,其豈會不先將自己所有之金錢領出,而甘冒日後其帳戶遭凍結連自己之金錢都無法使用之風險?堪認被告於提供玉山銀行帳戶給「明輝」、「姚明輝」時,其主觀應無認識或預見「姚明輝」、「明輝」係正在從事詐欺行為至明。
2、另觀諸卷附被告與「明輝」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內容(見附表四編號43至90),可知「明輝」前後共指示被告為如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3次提領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比特幣錢包之行為,而「明輝」3次指示過程,僅提供1個比特幣錢包位置(見附表四編號43),並未頻繁更換比特幣錢包,且「明輝」第1次指示被告提領玉山銀行帳戶購買比特幣期間(見附表四編號43至64),亦有傳送比特幣短線突破8,300美元之訊息,且被告買完比特幣回報後,「明輝」亦不忘提醒被告吃午餐;而「明輝」第2次指示被告提領玉山銀行帳戶購買比特幣時(見附表四編號65至76),要求被告先墊付1,000元;「明輝」第3次指示被告提領玉山銀行帳戶購買比特幣時(如附表四編號77至190),詐欺贓款早於上午10時7分前轉入玉山銀行帳戶,當日被告要上課到中午12時,而「明輝」期間中未催促被告,反等待被告下課至下午1時15分許始提領及購買比特幣,並於被告完成後提醒被告記得吃午餐,是「明輝」3次指示被告提領及購買比特幣過程,多次關心被告、分享比特幣投資訊息,更曾要求被告墊付金錢,期間無任何特殊對話足引人疑竇,被告亦未曾有任何疑似未必故意之提問,且若被告真有意識到「明輝」正從事詐欺,豈會同意墊付金錢?又豈會向「明輝」表示正在上課之私人行程?是被告在提供其玉山銀行,因陷入「明輝」話術後,嗣後依指示自玉山銀行帳戶提領金錢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錢包等行為,既無任何偏離一般工作指示及對話常情,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認識或預見「明輝」正在從事詐欺行為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既不足以使本院達到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按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之分。所謂「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之;所謂「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稱之,此觀刑法第13條規定甚明。簡言之,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亦已預見自己行為將「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該行為人主觀上即有犯罪之「間接故意」。例如行為人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付他人之時,主觀上已預見到此舉將甚可能使自己帳戶使用權落入犯罪集團之手,進而成為犯罪集團遂行犯罪之工具,值此情形猶仍同意將之交付他人,則在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即與默認犯罪結果之發生無異,而屬「間接故意」。行為人可能因為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貸款或求職殷切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故而輕率地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給陌生第三人,就此而言,交付帳戶之行為人固具「被害人」之性質,然只要行為人在交付帳戶之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能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在此情形下,並不會因行為人係落入詐欺集團所設陷阱之被害人,即阻卻其交付當時即有幫助詐欺「間接故意」之成立。換言之,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間接故意」之重點,並非在於該行為人是否因「被騙」方交出自己帳戶使用權,而係在行為人交付當時之主觀心態,是否已預見自己帳戶使用權將可能落入詐欺集團之手進而供行騙之用,而仍不違背其本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與其是否因「被騙」而交付帳戶使用權,二者並非互斥、不能併存之事。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業務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予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而將該等金融機構帳戶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查本件被告係於109年1月7日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暱稱「姚明輝」之人主動詢問應徵本案工作2,000元之工作內容;「姚明輝」向被告說明工作為「跑腿」,因有比特幣需求,所以需要一位幫忙跑頂好操作機器,嗣暱稱「明輝」之人於109年1月8日上午10時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稱:「我轉5萬過去了試買49000,1000薪水」,被告回覆:「昨天忘記問你耶我家附近也有那個能買嗎哈哈在板橋有一台」,暱稱「明輝」之人回覆「可以」,嗣被告依暱稱「明輝」之人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44分到達指定地點,並於同日上午11時51分以通訊軟體line將該序號傳送予暱稱「明輝」之人。嗣暱稱「明輝」之人再於同日晚間6時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稱:「剛要轉5萬轉成5000...妳等等可以先幫我買5000嗎欠妳1000薪水白天補給妳有喝酒沒辦法開車去轉」,被告於同日晚間6時7分回覆「好的」,並於同日晚間7時1分將購買紀錄傳送予暱稱「明輝」之人。暱稱「明輝」之人又於109年1月9日上午10時7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稱:「我轉4萬過去,買39000昨天1000有補匯給妳了」,被告則回覆:
「12點過後哦因為我12:10才下課」,並於同日上午12時13分回覆:「前往購買中拍 謝捏 老師剛剛,晚下課了」,復於同日下午1時15分將購買紀錄傳送予暱稱「明輝」之人。依照暱稱「明輝」之人與被告之互動內容,本案「代購比特幣」之工作時間,每趟約僅耗費1小時許,而每趟報酬竟可高達1,000元(例如:被告為「明輝」購買比特幣,再將比特幣序號傳送給「明輝」,即可獲得1,000元報酬),顯然高於一般工作之待遇。而工作資格別無特別之技術、資格要求,亦無特別之難度或危險性,然此「代購比特幣」之工作竟可獲得前揭非低之待遇,足見被告所應徵之「代購比特幣」工作,顯與常情有違。㈢況暱稱「明輝」之人於被告應徵本案工作時,既未對被告為任何面試或考核,且僱用人為顯示工作之正當性及誠信,亦會告知應徵者可資確認、查詢之雇用人名稱、商號、聯絡方式。從而,若非所欲代購比特幣情節不法,何需特意利用通訊軟體或電話掩飾自己真實名義以招募被告參與本案工作,且後更以通訊軟體指示從未謀面之應徵者執行代購比特幣之工作。㈣近年因詐騙集團猖獗,詐騙集團犯罪案件屢見不鮮,政府機關、新聞媒體、金融機構、學校等機構團體,均已詳加宣傳、報導詐騙集團會藉由收購、承租、佯稱應徵工作名義或辦理貸款等方式,取得金融帳戶資料、存摺、金融卡,並利用所騙得之金融帳戶資料、存摺、金融卡作為人頭帳戶詐騙他人匯款使用,抑或用以藏匿、掩飾不法所得,此應屬具通常智識經驗之人極易體察之常識。㈤而被告學歷為法律系大學六年級學生,於審理中亦自陳有讀過刑法詐欺罪章、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足認被告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之人,且亦具有相當法律知識,是被告應當知悉任職首日所取得5萬元之款項,極高可能為詐欺集團用以詐欺他人所得之贓款,其為暱稱「明輝」之人代購比特幣之行為,極為可能係協助他人取得作為詐欺及洗錢犯行之工具,而被告仍決意為本案之犯行,自屬具備詐欺、一般洗錢犯行之未必故意云云。惟查:㈠參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其在臉書上看到「姚明輝」張貼應徵工作訊息,諮詢後得知工作內容為,「姚明輝」提供金錢,其負責跑腿購買比特幣,「明輝」復於LINE上要求其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供「明輝」綁定為約定帳戶以避免受轉帳金額之限制,其則將購買之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過程中並未懷疑「姚明輝」、「明輝」係從事詐欺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4、16、72頁,原審卷第115、117頁),核與被告與「姚明輝」、「明輝」間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等內容相符(見偵卷第85至145頁),可知「姚明輝」確實於臉書上貼文徵求工作,而「姚明輝」、「明輝」要求被告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過程,既未特別著重被告應提供之帳戶個數、帳戶使用現況,亦未要求被告提供提款卡、密碼或存簿,反於對話中穿插分享比特幣投資經驗並具體指示跑腿地點等語,此等對話核與一般人尋求兼職工作之常見對話相較,並無特別可疑之處;況徵諸「姚明輝」、「明輝」所提供之金錢將匯入被告管領下之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老闆都不怕被員工騙錢,員工又何以會懷疑老闆),此種情形足使求職者不會多所懷疑,故被告辯稱其是在網路上找工作才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過程中並未懷疑「姚明輝」、「明輝」從事詐欺等語,應堪採信。又揆諸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於109年1月6日時,尚留存有被告自己所有之存款1萬餘元(見偵卷第11頁),倘被告主觀上有認識或預見其帳戶將於同年月7日起隨時供匯入詐欺贓款使用,其豈會不先將自己所有之金錢領出,而甘冒日後其帳戶遭凍結連自己之金錢都無法使用之風險?堪認被告於提供玉山銀行帳戶給「明輝」、「姚明輝」時,其主觀應無認識或預見「姚明輝」、「明輝」係正在從事詐欺行為至明。㈡又觀諸卷附被告與「明輝」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內容(見附表四編號43至90),足認「明輝」3次指示被告提領及購買比特幣過程,多次關心被告、分享比特幣投資訊息,更曾要求被告墊付金錢,期間無任何特殊對話足引人疑竇,被告亦未曾有任何疑似未必故意之提問,且若被告真有意識到「明輝」正從事詐欺,豈會同意墊付金錢?又豈會向「明輝」表示正在上課之私人行程?是被告在提供其玉山銀行,因陷入「明輝」話術後,嗣後依指示自玉山銀行帳戶提領金錢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錢包等行為,既無任何偏離一般工作指示及對話常情,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認識或預見「明輝」正在從事詐欺行為甚明。㈢至被告於原審固供承其案發時學歷係大學法律系六年級學生,有讀過刑法詐欺罪章、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等語(見原審卷第118頁),惟大學法律系學生在校研習法律係屬法律基礎理論,核與實務間存有落差,況今日社會上各種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其遭詐騙者社會各階層皆有,而與被害人學歷及從事工作性質無關,被告是否具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應審究者乃其主觀上對於詐欺行為具有認識或預見,而與其學歷係大學法律系無關。是檢察官執此認被告具備詐欺、一般洗錢犯行之未必故意,尚嫌速斷。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尚難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此業據原審判決於判決理由內均詳予論述,且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公訴人上訴仍執陳詞,對於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供調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連育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附表一:(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資料1 周妘蓁 (告訴)109年1月7日22時44分佯稱出售名牌包包要求先行匯款云云109年1月8日上午10時2分50,000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戶名:王庭宣)①證人周妘蓁、 黃儀芬 警詢證述(見偵卷第33至37、51至55頁)②顧客基本資料查詢、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8至11頁)109年1月9日上午10時19分1,0002 黃儀芳 (告訴)109年1月4日佯稱出售名牌包包要求先行匯款云云109年1月8日下午5時28分5,000109年1月9日上午9時47分40,000附表二:玉山銀行帳戶提領時、地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
臺幣:元)編號提領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款項來源提領後去向證據資料1王庭宣109年1月8日上午11時37分不詳地點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20,000周妘蓁王庭宣提領後至臺北頂好名店城比特幣ATM購買價值49,000元之比特幣存入「明輝」提供之比特幣錢包①顧客基本資料查詢、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8至11頁)②提款機監視器畫面(見偵卷第27頁)③LINE中比特幣ATM購買翻拍照片之截圖(見偵卷第127至131、137、143至145頁)2109年1月8日上午11時38分20,0003109年1月8日上午11時39分9,0004109年1月8日下午6時25分桃園市○○○路000號之玉山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櫃員機6,000黃儀芳同上,本次購買及存入為價值5,000元之比特幣5109年1月9日中午12時43分30,000同上,本次購買及存入為價值39,000元之比特幣6109年1月9日中午12時44分9,000附表三:臉書對話紀錄(見偵卷第87至95頁)編號對話日期姚明輝發話內容王庭宣發話內容1週一20時47分嗨(姚明輝網路徵人留言截圖)2週二14時53分目前缺一位3週二15時26分這是做什麼的呀4工作內容是跑腿因為我目前不在台北需要一位幫忙跑名城頂好操作機器我會常需要比特幣,所以需要一位幫忙跑頂好操作機器購買,購買的錢是我出5時間有固定嗎比特幣這個我有接觸過6沒,可以配合你的時間,一天約買1-3次你本身有投資比特幣哦7之前有玩啊但都是被外國人騙光光了哈哈這個我可以8蛤?怎麼會被騙光?9阿就很多外國人什麼以小然後可以賺多少然後都沒有回來過哈哈哈我傻傻笨笨的10你玩很久?被騙多少啊?11有一段時間囉大概幾萬塊吧哭哭不然現在怎麼到處找賺錢工作12你之前是用哪一家錢包?13有很多唉台灣能直接匯款購買的就幣托跟maicoin(手機畫面截圖)14嗯嗯那妳方便留個賴嗎15可以啊mouu99916+了附表四: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99至145頁)編號對話時間明輝發話內容王庭宣發話內容1109年1月7日15時38分(比讚貼圖)215時39分那你有空給我你的帳戶我有空去綁定約定帳戶這樣才不會有金額限制現在可以買一點比特啊現在算是最低點315時39分玉山的可以嗎哈哈415時40分可以哦500000000000006戶名也給我7王庭宣現在沒錢錢了,窮學生哈哈815時41分那綁定約24小時那就明天開始囉(表情符號)電話也留給我一下過年期間宵小多,我前天才被騙五萬五(臉書截圖照片)這個,拿了錢就跑,已經報警等警察抓了915時42分00000000001015時43分(OK圖示)11哈哈至少你找的到人12那我等等有空去綁定約定帳戶13我都被外國人騙走了(哭哭貼圖)14是一定找的到啦臺灣都有IP怎麼會去相信外國人呢1515時44分前陣子很瘋啊。然後就去爬國外的文有什麼用外匯的啊或是註冊網站然後投資多少的礦機很多黑暗史大概噴了有10幾1615時45分誇張欸我玩幣大概賺1500萬了吧之前60萬那波賺很多現在持續搬磚穩定收入1715時47分羨慕可以帶領帶領一下哈哈1815時47分慢慢來你也可以的,我是工作關係要到處跑,之前有一位幫我買幣每個月也從我這邊賺10萬左右妳努力做也可以的,我有消息也會分享給妳1915時49分至50分哈哈哈想成為第二個哈哈哈妳可以百分之百安心我20過陣子熟了我也能放一筆錢大概100在你那邊,這樣要買幣就不用匯來匯去了嗯嗯2115時50分至51分好喔合作愉快2215時51分綁定好跟妳說23好喔2415時52分嗯嗯25我會認真工作的哈哈只要老闆可以穩定給我工資就好2615時55分好,認真做會拿到妳該有的2716時05分(比讚貼圖)2823時10分明天早上有空嗎?29?3023時10分至11分早上應該需要買幣如果妳有空可以跑一下3123時11分幾點呢哈哈3223時11分至12分9點後我9點要去銀行,可以順便轉給妳可以中午買3323時12分好喔不過要跑哪裡買,跑atm嗎3423時13分你戶名王庭宣分行是?拍本子給我好了,我白天用臨櫃跑比特幣atm,跑名城頂好35好的3623時14分妳在拍本子給我一下37(存摺封面翻拍照片)3823時14分至15分(OK貼圖)那白天我轉好再跟妳說3923時15分至16分(OK貼圖)(名城頂好截圖)跑這個點沒錯吧4023時16分嗯嗯41好的4223時17分早點睡43109年1月8日10時8分至9分(比特幣錢包截圖)(比特幣ATM翻拍照片)我的錢包,我轉5萬過去了,試買490001000薪水4410時9分(OK貼圖)昨天忘記問你耶我家附近也有那個能買嗎哈哈,在板橋有一台45好了在拍給我,完成之後可以買多點薪水也會多點板橋的嗎4610時9分至10分好的是呀有差別嗎之前我去亂晃的時候有看到4710時10分可以, 玉珍 48(OK貼圖)49完成後拍完成畫面給我50我12點前會完成5110時12分至11時14分(OK貼圖)(手機桌面截圖,比特幣短線突破8300美元)別太晚5211時15分好喔5311時17分至11時41分(OK貼圖)還沒去嗎5411時44分至45分到了要買了5511時48分(OK貼圖)5611時51分(購買價值49,000元比特幣之翻拍照片)c2e9a9c4-7a8c-4a0a-9e55-e4d49c3a92fc5711時52分(OK貼圖)58(比特幣購買翻拍照片)這張比較清楚59好,完成了,記得吃飯,下午要買在跟妳說6011時53分好的61後6211時54分(問號貼圖)63好好打成後沒事啦有狀況嗎嚇死我哈哈以為有狀況6412時57分(OK貼圖)6518時4分剛剛要轉5萬轉成5000...妳等等可以先幫我買5000嗎欠妳1000薪水白天補給妳,有喝酒沒有辦法開車去轉了6618時5分(OK貼圖)6718時6分(OK貼圖)68買5000對吧6918時7分嗯,明天早上會轉1000薪水給妳,不然4000太少70好的71感謝7218時13分收款錢包一樣嗎7318時35分都一樣7419時01分(OK貼圖)(購買價值5000元之比特幣翻拍照片)完成7519時08分一千早上補妳7620時16分(OK貼圖)77109年1月9日10時7分至15分我轉4萬過去買39000昨天1000有補匯給妳了過兩天會需要大量,我再放一筆錢在你那邊78好的7910時16分等你喔8010時19分?這個看不懂8110時19分至11時23分我有另外匯1000給妳昨天欠妳的啊所以總共是匯41000,買39000昨天不是匯5000請妳買,沒給妳薪水?中午前可以買好?嗯?8211時29分至30分今天會晚點哦因為早上有上課可是我只收到4萬而已8311時33分至48分妳在查看看1000是我老婆轉的(網路轉帳截圖)大概幾點會去弄8411時52分至53分12點過後哦因為我12:10才下課看到了謝謝8511時53分(OK貼圖)8612時32分前往購買中拍謝捏老師剛剛晚下課了8712時46分(OK貼圖)在拍給我8813時15分至16分(購買價值39000元之比特幣翻拍照片)95bf8dd3-95b9-4dff-b275-df7b4f9abd4989(OK貼圖)記得吃飯9014時2分(OK貼圖)91109年1月10日18時24分不好意思請問您有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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